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 > 正文

额外补偿“主内者” 让劳动价值“被看见”

2023-05-30 05:58:32来源:北京青年报  


(资料图)

小到一桌热腾腾的饭菜、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大到子女的抚养、老人的照料,日常生活中,琐碎而繁杂的各种家务劳动,是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带来“真金白银”的收入,常被视作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不过,变化正在发生。今年以来,江苏多地法院审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获得额外经济补偿。(5月29日《新华日报》)

一直以来,家庭主妇仅作为一种身份象征,没有得到劳动价值的肯定与承认。在家庭成员的分工中,主内者主要从事繁琐的家庭劳动,比如承担一日三餐、照顾老人和养育小孩。然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劳动付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价值承认。

长期以来,夫妻大多实行财产共有,家务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得到体现。一旦离婚,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不仅没有得到额外的补偿,还会由此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很多人甚至包括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家务劳动的额外付出,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为了使这些人也能获得公平的对待,需要制度破题。

《妇女蓝皮书:新时代中国妇女发展报告(2022)》指出,互助平等型家庭成员关系已成为社会主流,夫妻共同参与家庭决策的情况明显,但在履行其他家庭责任包括家务劳动、家庭教育上还存在以女性为主的现象。

从大量的案例看,女性在离婚时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这主要跟女性在家庭中所承担的角色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女性因长期从事家务而与社会脱节,全职太太们更是远离职场太久,如果其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不能得到承认和肯定,获得必要的劳动补偿,这既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否定,同时也不利于保障她们离婚后的生活质量。相比于主外的另一方来说,主内的家庭成员在适应新的生活方面还有一个较长的缓冲期和适应期,从情理与法理上都应当给予考虑。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由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真正“激活”。

2021年2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一案,成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并由此拉开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帷幕。由此开始,家务劳动补偿逐渐成为常态,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额外补偿“主内者”让劳动价值“被看见”,这是一种极大的社会进步,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

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标准,使得家务劳动的补偿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2021年浙江台州“全职妈妈”离婚时提出19万家务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全职妈妈”19万补偿款要求偏高,判决男方支付1.5万元家务补偿款。如此大的差距,也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因此,如何界定补偿款的标准和范围,让补偿的结果更加公平合理,既是一种现实需要,也是一种未来诉求。从当前来看,制定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随着个案的累积,最终会形成高质效的司法成果。

标签:

相关阅读

热点
武侠